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纸质档案保管、借阅管理,建立起良好的档案运行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纸质档案是指由中心各部门在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等纸质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和土地及矿业权交易项目。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反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记录和史料,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中心各部门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及相关记录,都应归入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以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形成档案的中心各业务部门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其他部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必须在办理过程中认真收集妥善保管文件及记录。
第七条 综合业务部负责已形成档案的接收、贮存、管理和借阅登记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项目的文件及记录未移交时,由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移交到综合业务部后,由综合业务部档案员负责。
第三章 移交及审核
第九条 移交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应是完成的完整卷宗。移交归档资料按一件一卷原则,为交易项目全过程的资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文件应完整清晰,所有资料应统一用标准档案盒存放,大型工程图纸、设计效果图等无法装入的,可不装入档案盒中,但需有外封装并标明所属项目。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档案移交前,需填写《项目资料目录》,档案移交时将《项目资料目录》随项目资料一同移交档案员,档案员根据《项目资料目录》中内容进行复核,如发现移交材料有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档案员应按规定完善《交易项目档案归档登记表》上所有内容,无移交人员签字的档案不得接收。《交易项目档案归档登记表》由档案员统一保管。
第四章 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业务部负责交易项目档案的贮存和妥善保管,应保证贮存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好防虫、防湿、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员负责档案的接收、整理、立卷、编制目录,并保证项目档案的标识清晰有效。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编号、组卷。
第五章 档案的查阅
第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或复印交易项目档案的,应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并经领导审批。没有按照程序借阅、复印资料的,档案员一律拒绝。档案员对《档案借阅申请表》统一编码,保存。
第十六条 凡查阅或复印的,应由档案员抽调项目档案,交查阅人查阅档案时,档案员必须在场,需复印资料的,由档案员复印指定页码,不得将档案借出复印。
第十七条 特殊需要借出项目档案时,借出人必须填写资料借出时限,所借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借阅人负责。
第十八条 资料归还时,档案员必须按页码核查项目档案,清点资料是否完整,必要时由形成相关资料的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清点,并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借阅交易项目档案的人员,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二十条 中心档案不得外借。非中心工作人员,如需查阅、复印或借阅项目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由档案员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及档案清册的移交手续,经中心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可交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档案管理办法.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