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质疑受理
第一条 为规范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质疑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述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各项交易业务从开始到交易完成的全过程。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过程中,中心工作人员业务处理及交易程序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中心综合业务部提起质疑,综合业务部负责质疑受理、登记、内部督办及办结等。
第四条 质疑应由合法质疑人依法、依规提交,质疑人应是中心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质疑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书可以邮寄(邮寄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时间内)或直接递交方式送达,质疑书应当包括: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4.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人是法人的,质疑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同时附法人授权书;其他组织或个人质疑的,质疑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质疑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质疑时间以质疑人提交质疑材料原件时间为准。质疑送达超过质疑书落款时间2日的不予受理,质疑人应重新更改质疑书时间。
第六条 质疑提出应当在法定的有效时限内质疑,超过时限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质疑人提交的质疑材料应符合本规定的第五条,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部分 质疑处理
第八条 综合业务部接收有效质疑书后,填写《质疑受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附质疑材料报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由分管主任指定负责处理质疑书部门,综合业务部将签批后质疑书等材料转送至质疑处理部门,质疑处理部门接到质疑材料后需完善《登记表》中质疑处理部门相关信息,质疑处理部门需要在5日内完成质疑答复并将所有相关资料移交综合业务部,移交资料包括:
1. 质疑回复(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包括领导签批件);
2. 质疑原始资料(质疑书原件及其他质疑人提供材料);
3. 填写完整的《登记表》。
资料齐备后,综合业务部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质疑人领取回复并做好记录。领导签批的质疑回复原件,质疑书原件、《登记表》由综合业务部统一存档。
第九条 质疑人领取质疑回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质疑人收到书面回复后,对质疑回复不满意的有权到相关部门提出投诉。中心就同一事项不接受重复质疑。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